新公司法注冊資金可以隨便填寫嗎?
不能隨便填寫,資本是股東對公司承諾的款,如果公司不幸破產者產生較大負債無力償還的,股東需要在未繳納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1、注冊資本的本質是股東對公司的負債
有限公司的“有限”體現在兩方面,即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有限公司成立的根本性基礎在于股東將其一部分資產承諾交付給公司,股東由此取得公司的股東資格,從而享有股權。
股東簽署公司章程,就承諾了按照章程規定的資本數額和期限對公司交付出資的義務。自此公司是債權人,股東是債務人,注冊資本的本質是股東對公司的負債。不論在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下還是認繳登記制下,股東對公司出資的本質都沒有改變。
2、根據公司法及相應司法解釋的規定,股東因瑕疵出資或者未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出資,對公司、其他股東、公司的債權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這些法律責任的產生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對股東而言即為法律風險。
(1)股東未按章程規定如期出資對公司及其他股東承擔民事責任的風險
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出資期限條款,是各股東承諾各自按照該期限出資的協議。各股東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出資條款。根據《公司法》第28條第2款的規定,股東不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逾期出資的,可能會承擔兩方面的民事法律責任,一是向公司足額繳付出資,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賠償公司的利息損失;二是對已按期足額繳付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風險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據此在認繳登記制下,股東未能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出資的,公司的債權人則可以通過起訴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來實現債權。
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其他債權人即不再享有此項權利。
(3)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公司的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而且公司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發起人及被告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設立時的所有發起人股東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4)轉讓有出資瑕疵的股權受讓股東與出讓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可以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股東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債權人可以主張/p>
(5)股東因公司解散清算或者破產承擔立即繳納未到期出資的風險
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未到期的出資應立即繳納給公司。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破產的,破產管理人可以要求股東將所有認繳的出資繳付至公司,不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破產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3、基于對注冊資本性質的分析及由出資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應當合理控制注冊資本數額,以控制股東因出資對公司產生的負債
在確定注冊資本數額時,需要考慮公司發展的實際需要、公司未來為取得某項資質可能需要的注冊資本數額,以及公司與股東的稅務籌劃,既不可盲目求大,也不可過于貪小。
注冊資本數額越大,意味著股東對公司的負債越多,股東按章程規定的期限繳付出資的資金壓力也就越大。在公司可能清算時,所有未繳付的出資隨之到期,股東需要一時拿出大筆現款繳付出資。
雖然從稅務籌劃的角度,注冊資本額較小,在一定期限內股東可以獲得收回初期投資而公司及股東均無需繳納所得稅的機會,但是考慮到公司的信譽度需要或者取得某項資質的需要,注冊資本還是須要達到一定數額。
新公司法注冊資金可以隨便填寫嗎?注冊公司注冊資本可以隨便填嗎?
注冊公司,注冊資金是否可以使用?公司時注冊資金不可以隨便寫商局會驗資的。
新《公司法》注冊資定,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的注冊資本管理辦法由實繳制變更為認繳制。這一變化,使得在注冊公司填寫注冊資本時有了很大的靈活性。對于新設公司的創業者,是一項重大利好。
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金依據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繳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注冊資金就是企業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營范圍和方式的主要依據。
擴展資料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8日決定,對《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細來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
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注冊資金
注冊公司,注冊資金是否可以使用?當然使用。
注冊資金的使用
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完畢后即可轉入幣帳戶,用于購置設備、生產設備及流動資金。只要到帳24小時以上,就可以正常使用,沒有什么限制。但要注意,工商局查賬時一定要有完整的財務手續,凈資產不要低于注冊資金。
擴展資料:
外資企業
以外商獨資形式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或相當于10萬元人民幣的外幣。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其認繳出資額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繳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資有限公司繳付方式執行。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中外合資企業以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可不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由全體投資者簽署價格議定文件,確認價值。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注冊資金
注冊公司,注冊資金是否可以使用?公司,注冊資金可以使用。1.把注冊資本存入的臨時驗資戶后就可到師事務所來做驗資報告。2.做完驗資報告后才可以拿著其它工商局需要的材料去工商局交件,辦理營業執照。3.工商局的營業執照辦完后,拿到開戶許可證和劃資后,就可以把錢從驗資戶轉入基本戶了。